一、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行业是民政部门主管的、专门为肢体残疾人服务的特殊行业。国家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前资格审查制度。
二、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 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其中至少有1人执有民政部假肢和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 具有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包括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顺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三)经营场地要具备假肢、矫形器的制作室、肢残患者接待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其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审查范围
假肢生产装配企业,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社会团体等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肢、矫形器装配部门。
四、审查登记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经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